|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借款本金1,244,548.69元及利息23,622.17元(计至2021年2月20日),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44,548.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加收50%计付); 二、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全套房产【粤(2020)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05号】在上述借款本金1,244,548.69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