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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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万皓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万皓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050元及计至2021年1月17日止的违约金13883.86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15.4%/年计付2021年1月1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广东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万皓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9.34元、财产保全费1105元,共2434.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的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