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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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胜安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胜安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491.43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予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二、驳回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17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胜安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