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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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派诺经贸有限公司工程款200698.92元; 二、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派诺经贸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7003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666.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派诺经贸有限公司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