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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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 南昌林生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偿清为止; 二、被告***、南昌林生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抵押物即位于莲塘镇工人新村16栋二单元所有权证号为00031033房屋不足以担保清偿上述债务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告***、南昌林生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0元,由被告***、***、南昌林生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