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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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 山东旅游有限公司 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上海绣圣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绣圣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包机费74250元及利息(以74250元为基数,按照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团款108010元及利息(以108010元为基数,按照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上海绣圣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被告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4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海绣圣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