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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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尚群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部巨浪泵业有限公司 四川隆盛科发实业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尚瑞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海口秀英华绍轮胎商行、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隆盛科发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巨浪泵业有限公司、重庆尚瑞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儋州尚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儋州尚群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元,由原告儋州尚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被告海口秀英华绍轮胎商行、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隆盛科发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巨浪泵业有限公司、重庆尚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