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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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付未付佣金698163元; 二、被告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佣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98163元为计算,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上述金额佣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04元,其中5936元由被告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268元由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