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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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永洲物产有限公司 台州立天化工有限公司 台州市海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拉萨永洲物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国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返还8724219.89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拉萨永洲物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48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483元(已交纳),被告拉萨永洲物产有限公司负担85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