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东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东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48174元; 二、被告湖南东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8174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东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