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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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南聚联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亚大地兰园有限公司 三亚雅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亚雅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借款本金3223895元及利息7733628.12元(已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次日起,应分别以三份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继续计算,并至2017年5月27日止); 二、如果被告三亚雅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抵押权人原告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享有以抵押物琼三亚F8005船舶(所有权登记字号琼三亚98120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4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三亚雅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