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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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磐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和林格尔县盛磊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内蒙古亿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华贯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037948元; 二、驳回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74.74元(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242503.47元)元,退还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47828.73元,由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75331.74元,由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43元。鉴定费205446元,由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02723元,由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7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