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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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海华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芒市海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817377.04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5日的违约金113557.82元及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芒市海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6891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60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实际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5112元,由原告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被告芒市海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