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大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白山市大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白山市浑江区鼎盛涂料工程款61,915.00元,并承担自2013年6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白山市大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