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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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吉信祥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09,083.33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市吉信祥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6.2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及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