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借款本金29693.38元、借期内利息1912.21元和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内的逾期利息6571.8元,合计人民币38177.3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以借款本金29693.3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5.2%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