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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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中心医院 重庆贵港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4840元。 二、被告***和被告重庆贵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27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50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140元,被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