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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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49983.3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被告***4748元; 三、被告大同市平城区环境治理监督大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12727.73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9元(***预交1041元,***预交118元),由***负担471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602元(给付***570元、给付***32元),由被告大同市平城区环境治理监督大队给付***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