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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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国盛鼎融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国盛鼎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5200.00元、代偿利息67.17元、代偿罚息48.06元、担保费35.32元、咨询服务费212.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国盛鼎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48元,合计7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