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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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华瑞贸易有限公司 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2民初478号 原告: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玉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华瑞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华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洪春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丛媛 |
| 裁判日期 | 2020-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