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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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汉中市宏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宏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钢材款)人民币3032301.76元,并从2018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欠款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80元,由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