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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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60402.87元。 上述应履行的款项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655元,被告履行本案义务时将655元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