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的《全聚福大商汇委托租赁合同》。 二、被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商铺租金38768元及逾期违约金6543.48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38768元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 三、被告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负担285元,被告六盘水康群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02元(原告已预交,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