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93503201735243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013629.5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1月13日,尚欠利息83193.16元、罚息33504.77元,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