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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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326执恢185号 林华杰、崔波: 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的(2021)鲁1326执恢185号林华杰与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8)鲁1326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崔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华杰借款50300元及利息(以50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被告崔波负担。因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并同意结案,故该案应作结案处理。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