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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
宝鸡市乐知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6320元、逾期利息1147080元及自2021年3月2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1.85‰月利率计算)。

二、被告宝鸡市乐知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74元,减半收取23937元,由被告***和被告宝鸡市乐知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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