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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
江西海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原告)胡维明延期办证违约金103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胡维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胡维明负担152元,由被告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负担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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