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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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有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02,438.21元,扣除先行支付的57,000元,还应赔偿***167,438.21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负担1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