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26,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案涉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某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2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