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五厘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2020年8月19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偿清时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