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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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84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84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6773.61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2476元。鉴定费19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