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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
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刘巧仙的丧葬费36852元、死亡赔偿金14978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183.4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99820.4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4340元(已付33000元),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7740.20元,被告***赔偿52644.12元,其余35096.08元,由原告***、***、***、***、***自负;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负担292元,被告***、***共同负担730元,被告***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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