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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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贷款本金570041.25元及利息、罚息38839.57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7175%计算); 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512元; 四、被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被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