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水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天水跃越凯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达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跃越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94.56万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可对被申请人***、***、天水达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跃越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以上查封、冻结保全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2994.56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采取措施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自采取措施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采取措施起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水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