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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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574.9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63901元;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4126.1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6元,减半收取计5488元(缓交),诉讼保全费3558元,共计9046元,由原告***、***负担7011元,由被告***负担1285元,由被告***、***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