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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房山区煤炭工业公司运销经理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4万元; 二、北京市房山区煤炭工业公司运销经理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5日至2004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以27.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1%计算); 三、北京市房山区煤炭工业公司运销经理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7.4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北京金如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金如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市房山区煤炭工业公司运销经理部追偿; 五、若北京金如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北京市房山区煤炭工业公司运销经理部对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六、驳回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北京市房山区煤炭工业公司运销经理部、北京金如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金如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