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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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2017年8月24日签订的007号合同中的箱角模具部分及双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011号合同中的顶角件模具部分。原告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007号中的箱角模具及011号合同中的顶角件模具各一套; 二、被告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失477,209.12元; 三、反诉被告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价款40,560元; 以上第二、第三项相抵后,被告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尚需要支付原告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36,649.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50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503.37元,由原告负担36,175.37元,被告负担10,3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30.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080.5元,反诉被告负担450元(相抵后,被告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尚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8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扣减其应承担的部分由本院退回9,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