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借款本金299000元、截至2019年11月4日的利息585.3元及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元,保全费201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预交的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