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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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坡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04507.82元及利息(以本金904507.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8.27‰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并以本金904507.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12.405‰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68元,减半收取72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34元,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