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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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 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货款187530元; 被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8753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驳回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7.98元,减半收取计3988.99元,由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负担1712.99元,被告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