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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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德能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贵州星云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70元,由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到本院自行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