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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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8,320,716元及利息(利息以8,320,71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08元,鉴定费200,000元,合计30,0208元,由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7780元,由***负担92,4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981元,由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47元,由***负担27,7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