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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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缺陷责任保证金4000000.00元;”; 二、维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0元;”; 三、维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维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五、变更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4435.35元及利息(以1044435.3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内容为:“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4435.35元及利息(以1044435.3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1111.00元,由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900.00元,由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111.00元,由雷波凯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