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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缺陷责任保证金4000000.00元;”;

二、维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0元;”;

三、维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维持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五、变更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4435.35元及利息(以1044435.3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内容为:“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4435.35元及利息(以1044435.3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1111.00元,由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900.00元,由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111.00元,由雷波凯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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