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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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槐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槐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福山路19-7号601室房屋占用费2848元; 三、驳回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槐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槐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691元,由***负担31元,鉴定费2000元,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槐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964元,***负担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4元,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槐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负担3343元,***负担1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