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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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古固寨镇人民政府 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新乡县古固寨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1万元及利息(其中6000元利息从2011年11月6日起开始计算,304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5日起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2.5元,由新乡县古固寨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8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