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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685500元;

二、被告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68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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