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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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霍山县山城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霍山县山城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77728.09元; 上述款交本院转付(账户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账号:×××10),注明收款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60元,原告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58元,被告安徽霍山县山城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1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