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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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宣城明佳羽绒有限公司 宣城新峰羽毛有限公司 宣城新塘羽绒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宣城鸿雅羽绒有限公司 上海热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新峰羽毛有限公司、宣城明佳羽绒有限公司、宣城鸿雅羽绒有限公司供汽费用差额2045545元、蒸汽损耗费用442120元,合计2487665元; 二、驳回原告宣城新峰羽毛有限公司、宣城明佳羽绒有限公司、宣城鸿雅羽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82元,由原告宣城新峰羽毛有限公司、宣城明佳羽绒有限公司、宣城鸿雅羽绒有限公司负担14882元,被告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