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市汇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汇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753.52元、公摊费1791.41元,以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期应付物业服务费、公摊费为基数,自每期费用逾期之日起,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0年8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清远市汇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清远市汇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3元,被告***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