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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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义会嘉置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截至2019年7月10日的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22100.61元,及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义会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确认的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义会嘉置业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被告***、被告北京义会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被告***、被告北京义会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